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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宿迁左邻右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红、吴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左邻右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红,吴举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752号原告:宿迁左邻右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44916328,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繁荣北路东侧颐景泽第01幢01室。法定代表人:郭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吴举飞,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宿迁左邻右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吴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宿迁左邻右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左邻右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宿迁左邻右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