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5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洪智与田相友、李均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智,田相友,李均芳,张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591号之二原告:田洪智,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田相友,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李均芳,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张炎成,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田洪智与被告田相友、李均芳、张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鲁1321财保28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田相友所有的位于沂南县芙蓉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及担保人王乐龙的房产一套。原告田洪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田洪智亦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田相友所有位于沂南县芙蓉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乐龙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