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4658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施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施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658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66898550U),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40号。负责人:翁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征,该公司职员。被告:施锴,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施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准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