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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309号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民,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绿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松,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