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忠武与徐俊凯、范清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武,徐俊凯,范清春,钟建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78号原告:周忠武,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徐俊凯,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范清春,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钟建标,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武与被告徐俊凯、范清春、钟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范清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范清春住所地为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因此,本案应当由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本案存在三名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中被告徐俊凯的住所地为进贤县文港镇镇渡头村委会,现原告选择三被告之一的徐俊凯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范清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文忠人民审判员 黄金兴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