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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吉林海瑞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磊,鞠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胡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吉林海瑞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磊,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城首府小区25号楼1单元202号。被执行人鞠薇薇,女,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城首府小区25号楼1单元202号。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04,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