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嘉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海峡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嘉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海峡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嘉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一期汽车超市2层D201。法定代表人:李秦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海峡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一层C-103。法定代表人:秦荣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嘉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海峡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州嘉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海峡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56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秀榕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官永琪书 记 员 林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