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金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58号被执行人杨金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汪桥镇。本院在执行杨金成罚金一案中,杨金成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