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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金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58号被执行人杨金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汪桥镇。本院在执行杨金成罚金一案中,杨金成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