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339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吴仁石(吴某某之父),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京东路***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被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杨某2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市呼玛三村XXX号XXX室房屋、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被告名下牌号为湘H0XX**日产骊威轿车一辆;4、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事实与理由:2006年5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7月19日,育有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孩子出生,经济压力加大,经常为琐事经济发生争吵。此外,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住在一起,生活习惯差异太大,矛盾极多,无法解决,原告精神压力极大,导致原告精神抑郁。2009年11月10日,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对原告也不关心,被告父母对原告也及其冷漠。2016年7月1日,原告再次被送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干脆将原告送至原告父母家,不闻不问,原告的生活费及药费均有父母承担。对此,原告十分伤心,双方已无感情。原告认为,这种婚姻状况对原告的病情有害无利,反而会加重原告的病情。故起诉提出上述诉请。杨某1辩称,自双方的孩子出生后,被告父母帮助照顾孩子并分担部分家务,把生活压力降到最低。2009年11月,原告患XXX疾病住院,住院费用由被告承担,孩子也由被告抚养。2016年6月,原告第二次发病,当时被告在外地工作,连夜回沪送原告至医院治疗,住院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之后,被告辞去工作,全身心照顾家庭。此外,为了缓解原告的病情,原告要求在被告所有的本市呼玛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原告的姓名,被告也同意了,因此遭到了被告父母的责怪。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尽到了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在精神上对原告安慰包容,在生活上对原告体贴关爱,夫妻感情融洽。自2016年9月至今,原告住在其父母家,是经过咨询医生与原告父母协商确定,有利于缓解原告的病情,使其身心更能得到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期间双方有沟通,并保持密切联系。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9日生育一女杨某2。2016年9月起,原告因故住回父母家居住至今。2009年11月10日至2010年1月13日,原告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16年7月1日至当年9月21日,原告再次发病住院治疗。2017年5月9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原告签发了残疾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选择登记结婚,表明了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牢固。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照顾,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被告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应慎重地对待婚姻问题,被告理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在精神上给予原告更多的抚慰,在经济上给予原告帮助,原告亦应珍惜家庭和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体谅被告的艰辛,相信只要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某某要求与杨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国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