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1439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枫叶物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0号枫景观天下立体车库二层。法定代表人:景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亓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华,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原告西安枫叶物业公司与被告李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被告李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枫叶物业公司诉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系原告前身,于2000年6月29日与被告签订了“西安高新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始对枫叶广场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于2003年7月23日成立,原告成立后一直对枫叶广场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已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而被告未按要求支付物业管理相关各项费用。截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已拖欠物业各项费用及滞纳金共计57463.17元。原告多次催讨费用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自200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7463.17元(其中暖气费46126.4元、电梯费508.48元、物业管理费180元、维护养护费181.6元、垃圾费12元、水费190元、电费264.69元)及滞纳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三华辩称,1、其自2003年12月起未交纳暖气费,原因是供暖温度未达到标准。2、未交纳电梯费是因原告在其中两个月更换了电梯,且电梯故障多发,曾造成被告亲属和邻居被困电梯。3、被告所居住的单元楼存在住宅改商用的现象。4、其愿意缴纳2016年起除暖气费外的费用。5、被告有正当理由不交纳费用,故原告无权主张滞纳金,退一步来讲,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过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三华系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广场A座905号的业主,房屋物业计费面积为181.6平方米。原告西安枫叶物业公司系向李三华所在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于住宅用户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管理服务费90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5元/平方米/月,电梯费0.4元/平方米/月(九层至十六层)。西安枫叶物业公司按垃圾费6元/月/户、电费0.4983元/度,水费3.8元/立方米的标准计收相关费用。关于暖气费计费标准的问题,西安枫叶物业公司自2003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15日的采暖期间随着时间推进每月每平方米分别按照4.6元、5.3元、5.8元的标准计算暖气费。本案中,李三华未交纳的费用如下:自2003年12月至2017年3月14日采暖期的暖气费共46126.4元;2008年6月、7月、12月、2010年8月至9月、2016年8月至9月的电梯费共508.48元;2016年8月至9月的物业管理费、维护养护费、垃圾费共计373.6元;至2016年9月26日的水费190元、电费264.69元。庭审中,经询,西安枫叶物业公司称业主反映过供暖不热的问题,物业公司已告知业主应向供应热力的热力公司反映问题。以上事实,有商品房购销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营性服务许可证、热力销售合同、欠费明细表、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枫叶物业公司已为被告李三华作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李三华理应向原告西安枫叶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等费用。被告李三华虽陈述了未交纳暖气费、电梯费等费用的理由,但其在享受了物业基本服务的情形下,拒交相关费用,有违公平,其所述理由不属于合理抗辩事由。关于原告西安枫叶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原告西安枫叶物业公司未提交向被告李三华书面催交费用的证据材料,且非单纯系被告李三华主观原因所致,故本院对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3年12月至2017年3月14日采暖期的暖气费46126.4元;2008年6月、7月、12月,2010年8月、9月,2016年8月、9月的电梯费共计508.48元;2016年8月至9月的物业管理费、维护养护费、垃圾费共计373.6元;至2016年9月26日的水费190元、电费264.69元。前述款项共计47463.17元。二、驳回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李三华负担987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王亚兰人民陪审员 常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