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力衡水市分公司与田玉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田玉泉,陈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负责人:高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远,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泉,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心刚,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华,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齐河县。(到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负责人:王景辉,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玉泉、陈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彦亭审 判 员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