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魏健、张琳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魏健,张琳琳,连云港基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连云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43号。法定代表人:卞利军,行长。被执行人:魏健,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区。被执行人:张琳琳,女,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连云港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大港西路96号45幢。表人:连云港基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管理人组长邵建华。案由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农行连云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健、张琳琳、连云港基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份、股票等进行了查询。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华审 判 员 王会金代理审判员 薛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