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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何朝辉、高文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碧,何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碧,女,汉族,生于1941年2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何朝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高文碧与何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款7390.19元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何朝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