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红六与王振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六,王振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11号原告:王红六,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住郏县。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锋,男,生于1969年3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红六诉被告王振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六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红六负担。审判员 娄玉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