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念兵与ATROSHIPPINGPTE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念兵,ATROSHIPPINGPTELTD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118号之一原告:郑念兵,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明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TROSHIPPINGPTELTD。住所地:。原告郑念兵与被告ATROSHIPPINGPTELTD船舶碰撞损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郑念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念兵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念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为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郑念兵负担。审 判 长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