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安平与张秀启、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平,张秀启,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688号原告:李安平,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秀启,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刘宝龙。本院审理原告李安平诉被告张秀启、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李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安平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原告李安平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