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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英与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738号原告李英,女,1967年3月20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被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以已与被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原告违约金2441.97元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