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1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学增申请执行李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增,李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学增,男,1948年5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少明,男,1996年12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少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少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101071035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59.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