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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七龙与黄晨与黄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七龙,黄晨,黄顺全,陈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509号原告:潘七龙,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晨,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黄顺全,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黄晨父亲。被告:陈园园,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黄晨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七龙与被告黄晨、黄顺全、陈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七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并由胡笑聪提供坐落于龙津镇迎宾大道xxxxx小区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七龙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晨、黄顺全、陈园园银行存款共计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胡笑聪所有的坐落于龙津镇迎宾大道xxxxxx小区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帅如琼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