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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剑南镇好达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绵竹市剑南镇好达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10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剑南镇好达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号。经营者:陈宗社,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剑南镇好达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