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王根珠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王根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九号4号楼1楼118室。法定代表人:高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珠,女,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根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已经承包给案外人施军,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不可能另行聘用人员施工,且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均已获得工资,王根珠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故本案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王根珠提供的工资欠款清单认定王根珠要求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工资款,属于劳动报酬,而未采纳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张,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