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建德、冯贵成申请强制执行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德,冯贵成,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德。申请执行人冯贵成。被执行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调字第0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595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646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郝锦渊审判员 郭家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