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庭赫木艺有限公司、长治县万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庭赫木艺有限公司,长治县万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锐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庭赫木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桃红被执行人:长治县万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本院在执行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庭赫木艺有限公司、长治县万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庭赫木艺有限公司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庭赫木艺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9628108.63元(含案件受理费78126元、执行费74776.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