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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金龙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龙,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903号原告:宋金龙,男,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王伟,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宋金龙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宋金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承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润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