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恩育与杨纪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育,杨纪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恩育,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纪选,又名杨吉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恩育与被执行人杨纪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3.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纪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