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419号原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某,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