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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419号原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某,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