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建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方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210号原告:沈建达,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汉忠,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海、平蓥,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方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方益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杭州方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建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杭州方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建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达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杭州方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沈建达负担。审 判 长 罗书生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