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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老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老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89号被执行人李老够,男,1971年5月13日生,云南省盈江县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正在监狱服刑。李老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刑三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李老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将该案涉罚金部分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老够已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老够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上缴国库。二、终结本院(2015)德刑三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李江润审判员  乔 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仲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