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永城市恒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永城市恒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772号申请人: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828723503。法定代表人:姚玉柱,总经理。被申请人:永城市恒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车集路中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06381315-6。法定代表人:梁园园,经理。申请人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永城市恒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城市恒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铁北路交叉口西150米路北中央名门小区在建的西南角2号楼一栋,并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履行,对其申请应予部分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永城市恒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铁北路交叉口西150米路北中央名门小区在建的西南角2号楼1-10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