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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姣申请宣告唐亮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32民特2号申请人:宋姣,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申请人宋姣申请宣告唐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姣称,其丈夫唐亮于2014年7月18日在新津县金马河游泳时被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已出具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唐亮死亡。经查:唐亮,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与申请人宋姣系夫妻关系。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唐亮于2014年7月18日19时56分左右,在四川省新津县金马河大桥下戏水,期间唐亮进入深水区游泳被河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11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唐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唐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唐亮,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部门也证明其不可能生还,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宋姣申请,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唐亮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限已届满,唐亮仍然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邛莫木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