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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世习与姜士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习,姜士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614号原告王世习,男,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王辉传,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系王世习之子。被告姜士伟,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保志,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习诉被告姜士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习于2017年8月11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世习承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