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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波涛与张仙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涛,张仙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719号原告:姜波涛,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仙开,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涛诉被告张仙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波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波涛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薄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