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波涛与张仙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涛,张仙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719号原告:姜波涛,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仙开,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涛诉被告张仙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波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波涛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薄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