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逗逗与马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逗逗,马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38号原告:郑逗逗,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马浙云,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郑逗逗与被告马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逗逗自愿撤回对马浙云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逗逗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依法减半收取925元,由郑逗逗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