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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逗逗与马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逗逗,马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38号原告:郑逗逗,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马浙云,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郑逗逗与被告马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逗逗自愿撤回对马浙云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逗逗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依法减半收取925元,由郑逗逗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