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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方顺与熊德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顺,熊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方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德明,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方顺与被执行人熊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方顺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谯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