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李桂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李桂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与锦州道交口聚和华大厦7-406。法定代表人:赵卓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容,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学(李桂容之夫),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桂容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桂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桂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元,由李桂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元,由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