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李振友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李振友,李某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627号原告刘淑华,女,1952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振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第三人李某,男,2000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李振友、第三人李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