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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李振友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李振友,李某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627号原告刘淑华,女,1952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振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第三人李某,男,2000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李振友、第三人李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