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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俭彬与叶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俭彬,叶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750号原告:李俭彬,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叶春元,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俭彬与被告叶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俭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俭彬负担。审判长 李 婧审判员 罗 兰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