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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宋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男,汉族。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宋某来到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临颍县瓦店镇的国际食品城招商中心大厅,在王某赶到国际食品城招商中心大厅后,王某指使宋某、王某两人对招商中心大厅财物进行毁坏,致使招商中心大厅内沙盘、卫生间镜子等物品损坏。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沙盘修复价格为41400元、被损坏镜子价值12600元,总鉴定金额54000元。2016年4月12日,宋某亲属赔偿河南某电子商有限公司54000元,该公司经理马某对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6月8日,王某、王某方赔偿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0000元,该公司经理马某对王某、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为5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宋某来到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位于临颍县瓦店镇国际食品城招商中心大厅(以下简称招商中心),在王某赶到招商中心大厅后,王某指使宋某、王某两人对招商中心大厅财物进行毁坏,致使招商中心大厅内沙盘、卫生间镜子等物品损坏。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沙盘修复价格为41400元、被损坏镜子价值12600元,总鉴定金额54000元。2016年4月12日,宋某亲属赔偿���子商务公司54000元,该公司对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6月8日,王某、王某方赔偿电子商务公司110000元,该公司对王某、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其2016年3月17日下午和宋某酒后到招商中心,把招商中心大厅的东西砸了。庭审中承认是他指示的宋某、王某砸的。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明其2016年3月17日下午和王某酒后到招商中心,后王某来到招商中心大厅和大厅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王某拿凳子在行招商中心大厅乱砸,具体砸什么地方他不清楚。他也拿凳子把凳子扔地上。3、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明其2016年3月17日酒后接母亲电话说父亲王某喝醉了在招商中心让他去开车把父亲拉回来,他坐公交车到了招商中心大厅,王某、宋某在大厅坐,后来王某、宋某不知道���么原因和大厅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宋某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砸在地上、拿起凳子往地上摔。他起身搬起一个旋转椅子朝旁边沙盘上砸,听见沙盘里有物品破碎声。他又把桌子上的花盆和大厅的花盆扔在地上,又搬起一个旋转椅子砸在沙盘上,旁边工作人员劝阻他也不听,又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跑到卫生间,把卫生间的玻璃砸烂。砸过之后把一个沙发推到,又在另外一个桌子上拿了一个烟灰缸从大厅出来,大厅门口停了一辆SUV车,他用烟灰缸朝车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两下,开车带着王某、宋某离开了现场。4、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马某的陈述,证明其2016年3月17日下午5点多钟接到同事张某给她发的照片,她公司在临颍县的招商大厅被砸。经过了解是三个人到招商中心大厅闹事,把大厅放置的沙盘砸了,公司员工已经报警。她从许昌赶回招商中心,看见大厅放置的花盆、沙发倒在地上,沙盘上有两把椅子,砸盘中间模型破损,停在大厅外的雪佛兰科帕奇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了。通过看监控发现是三名男子下午在招商中心大厅闹事造成的。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7日下午4点30分一辆丰田车来到招商中心大厅,从车上下来三个人进来就骂,这三个人都喝酒了,其中一个男子叫王某。他们骂了10多分钟,王某说:“砸”。三人拿着烟灰缸砸大厅里的沙盘、搬沙发向地上砸、大厅的花盆也被砸了,其中王某的儿子把卫生间的梳妆镜砸烂、拿烟灰缸把大厅门口停放的雪佛兰科帕奇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又用另外一个烟灰缸砸住一辆本田车的轮毂。之后这三人说着明天继续砸并开车离开了。证人赵某、吴某的证言与证人张某的证言一致。6、临颍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视频U盘,证明有���害单位提交现场视频。7、临颍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招商中心大厅被砸现状。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张某辨认出指使他人打砸招商中心大厅的人是7号照片的王某;证人吴某辨认出指使他人打砸招商中心大厅的人是3号照片的王某。9、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2016)033号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沙盘、镜子总鉴定金额为54000元,鉴定结论已经告知被告人。10、模型制作及安装合同,证明电子商务公司与郑州印象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模型的制作价格为82800元。11、赔偿协议、收到条及谅解书,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宋某亲属赔偿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54000元,该公司对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宋某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望对宋某从��或减轻处罚。2017年6月8日王某及被告人王某赔偿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该公司对王某、王某的悔改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王某、王某从轻处罚。12、临颍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及的除被砸坏镜子、沙盘以外的物品马某不再要求物价鉴定。1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14、被告人王某、宋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宋某及同案犯王某故意毁坏电子商务公司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宋某已赔偿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电子商务公司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宋某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刘志祥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