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瓦执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曲绍东与王洪礼、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绍东,王洪礼,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瓦执字第3343号申请执行人:曲绍东,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无业,汉族,现住长兴岛。被执行人:王洪礼,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同上。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曲绍东与被执行人王洪礼、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2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000元诉讼费用126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已患病,且无力全部履行义务,每年答应还款1万元,且申请人已同意,经查控被执行人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