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125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