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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125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