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朱营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朱营盈,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2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龙,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朱营盈,女,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32号永胜大厦南第二套门面一层、二层。主要负责人:闫仁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营盈、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