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闽中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建闽中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084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曾荣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闽中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林选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中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2元,由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