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志洪与成都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洪,成都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114号原告:李志洪,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虎。原告李志洪与被告成都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志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洪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