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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刘坤与王淑静、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王淑静,李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473号之二原告:刘坤,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淑静,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海龙,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王淑静、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淑静、李海龙起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坤申请撤回对王淑静、李海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刘坤负担。审判员  焦树奕审判员  李艳冰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