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刘坤与王淑静、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王淑静,李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473号之二原告:刘坤,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淑静,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海龙,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王淑静、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淑静、李海龙起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坤申请撤回对王淑静、李海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刘坤负担。审判员 焦树奕审判员 李艳冰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