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朱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朱磊,马建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15号。负责人:吕涛,该行行长。被告: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号523室。法定代表人:朱磊。被告:朱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马建君,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朱磊、马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朱磊、马建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朱磊、马建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齐 琦人民陪审员 柯赛琴人民陪审员 俞可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