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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钱家治与李良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家治,李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钱家治。被告:李良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家治与被执行人李良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良成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良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竹山县竹园营业所62×××77账户的存款17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