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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财鑫商贸有限公司、牟春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财鑫商贸有限公司,牟春书,宋守杰,王德强,牟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财鑫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春书,男。被执行人:宋守杰,男。被执行人:王德强,男。被执行人:牟春杰,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财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春书、宋守杰、王德强、牟春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义务,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牟春杰银行存款6200元,牟春杰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开户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在原案中将被执行人牟春书、宋守杰、王德强、牟春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本案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牟春杰名下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查找不到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