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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良顺、李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良顺,李保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良顺,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山,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德,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现住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万良顺因与被上诉人李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证据认证方面存在违法之处,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良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才长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