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荣荣与徐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荣,徐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1170号原告:刘荣荣,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徐永新,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刘荣荣为与被告徐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益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荣荣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2017年4月18日止。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归还原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徐永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14000元和现金6000元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和收条给原告,并约定借款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2点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收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2万元,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永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荣荣借款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徐永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