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任红宇、任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任红宇,任丽苹,胡红杰,杨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1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该社职工。被告任红宇,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丽苹,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胡红杰,男,199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帅,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任红宇、任丽苹、胡红杰、杨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